首页 > 资讯中心 > 行业资讯 > 最新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22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最新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22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时间:2022-04-14 16:02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由国务院于 1994 年 2 月 26 日发布,自 1994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2016 年 2 月 6 日国务院令第 666 号修改施行。2022 年 3 月 29 日,根据国 务院令第 752 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自 2022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 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 保障公民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 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 


第三条 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 宗旨。


第四条 国家扶持医疗机构的发展,鼓励多种形式兴办医疗机构。 


第五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 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军 队的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 章 规划 布局和设 置审批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 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 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医疗机构,并纳入当地 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纳入当 地的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


第八条 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 本标准。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应当办 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 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第十条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置申请书;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第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 

(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 100 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 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二)床位在 100 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 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 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 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第十三条 国家统一规划的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国务院卫生行政 部门决定。 


第三 章 登记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 许可证》;诊所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 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后,可以执业。


第十五条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规定应当办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已取 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 技术人员;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 行政部门办理;不需要办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 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 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卫生所 (室)、诊所的执业登记或者备案,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 政部门办理。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主要事项: 

(一)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 

(二)所有制形式; 

(三)诊疗科目、床位; 

(四)注册资金。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 申请之日起 45 日内,根据本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审核 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 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 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向原备案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者 向原备案机关备案。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 1 年的,视为歇业。


第二十一条 床位不满 100 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 可证》每年校验 1 次;床位在 100 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 执业许可证》每 3 年校验 1 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 转让、出借。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及时申明,并向原登记机 关申请补发。 


第四 章 执业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或者未经备案,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 术规范。


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必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 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或者备案的诊疗科目开 展诊疗活动。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 术工作。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医德教育。


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工作,必须佩带载有本人姓 名、职务或者职称的标牌。


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 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 


第三十一条 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 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士)、 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


第三十二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 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 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 确同意。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 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 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医疗机构对传染病、精神病、职业病等患者的特殊 诊治和处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加 强药品管理。 


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人民政府或者物价部门的有关规 定收取医疗费用,详列细项,并出具收据。 


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必须承担相应的预防保健工作,承担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支援农村、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工作 等任务。


第三十八条 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况 时,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必须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 部门的调遣。 


第五 章 监督 管理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 职权:

一)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备案和校验; 

(二)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 

(三)负责组织对医疗机构的评审; 

(四)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处罚。 


第四十条 国家实行医疗机构评审制度,由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 会按照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医疗 服务质量等进行综合评价。 

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行 政区域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由医院管理、医学 教育、医疗、医技、护理和财务等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成员由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聘任。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评审委员 会的评审意见,对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发给评审合格证书;对 未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 章 罚则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 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 促进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诊所未经备案执业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3 万元以下 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逾期不校验《医疗机 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 可证》。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医 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 促进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或 者备案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 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 执业活动。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 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 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可 以处以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 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 没收的财物和罚款全部上交国库。


第五十条 当事 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 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罚款及没收药品、器械的处罚决定 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 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实施前已经执业的医疗机构,应当在条例实 施后的 6 个月内,按照本条例第三章的规定,补办登记手续,领取《医 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五十二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设医疗机构及香港、 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开设医疗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 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自 1994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1951 年政务院 批准发布的《医院诊所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信息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及时删除,如有变更请以原发布者为准。

上一篇:医生科普肉毒素,被罚50万!

下一篇:违规使用医疗器械竟罚361万!被查以后,千万不能这么做!

注册/登录获取更多内容

获取验证码
城市招聘
热门职位
推荐企业
最新资讯
公招信息
重庆退休金怎么计算?15年社保退休工资能领多少?上海社保养老金缴费多少钱一个月?34年和36年,每月计算的养老金会相差多少?福建组合贷月冲新规龙岩组合贷逐月冲还贷介绍西宁社保待遇资格认证显示校验失败是怎么回事(2025年4月24日)福建厦门2024计发基数出炉!养老金重新计算后加多少钱?养老金和退休工资是一回事吗?(2025/04/24)乌鲁木齐退休人员,21年工龄能拿多少养老金?南宁退休后还用继续缴纳医保吗?“医保退休”了解一下!郑州1975年出生退休年龄及最低缴费年限对照表(男女不同、灵活就业也不同)四年没签劳动合同如何赔偿用人单位没签劳动合同可以起诉吗10年未签订劳动合同能获得多少赔偿试用期间没签合同被辞退公司要给赔偿吗劳务合同起诉需要满足什么条件不签劳动合同算试用期吗没签劳动合同但交保险被辞退有什么补偿哪些属于解除劳动合同的正当理由工作两年没有签劳动合同被辞退应该怎样赔偿哪些情形解除劳动合同要经济补偿工作两年不签合同相当于签长期合同吗分公司会单独签订劳动合同吗劳动合同原件被销毁复印件有效吗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也没让离职会怎样劳务合同受伤可以做鉴定吗不服劳动仲裁可以去检察院吗劳动仲裁被说敲诈怎么办员工不签订劳动合同离职后仲裁会怎样裁决劳动仲裁可以判别劳动合同无效吗劳动仲裁超过一年时效裁决书会怎样处理需要劳动合同才能仲裁吗
武侯区机投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招聘通知2025年温岭市中医院公开招聘医学卫生类高层次人才公告北京小汤山医院2025年公开招聘公告(第三批)北京市怀柔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2025第二批公开招聘医务人员公告五指山市卫生健康系统2025年校园招聘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公告(第1号)淄博市市立医院 2025年健康管理科合同制人员招聘公告颍上县中医院2025年学科带头人招聘公告文昌市庆龄妇幼保健院2025年公开招聘编外合同制助理护士公告桂林市中医医院招聘公告德阳市旌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德阳市旌阳区卫生健康局关于2025年上半年旌阳区卫生事业单位公开考核招聘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员的公告扬州大学附属医院2025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义乌市中心医院泌尿外科、超声科、急诊科、康复医学科、消毒供应室非编人员招聘公告义乌市中心医院护理全日制本科岗位招聘公告福州市鼓楼区总医院成员单位关于2025年4月招聘编外工作人员的公告古城百姓医院招聘丹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所属丹阳市人民医院2025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南京专场)2025年无锡市滨湖区卫生健康系统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普通类)湖南省职业病防治院2025年高层次人才公开招聘公告【招贤纳士】重庆医科大学附属永川医院2025年自主招聘公告2025年重庆医科大学附属永川医院第三轮自主招聘简章湖南省肿瘤医院2025年高层次人才公开招聘公告襄阳市第一人民医院2025年公开招聘急需专业技术人才公告盘锦市卫生健康委所属部分公立医院2025年校园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龙州县龙州镇卫生院2025年公开招聘自聘工作人员公告神农架优抚医院招聘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公告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2025年招聘计划公告(第二批)唐山市路北区妇幼保健院、蓝天楼社区卫生服务站公开招聘劳务派遣人员公告百万英才汇南粤|东莞市洪梅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025年招聘纳入岗位管理编外人员公告百万英才汇南粤|东莞市东坑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025年第一次招聘纳入岗位管理的编制外人员公告关于威县2025年公开招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公告
展开
客服
小程序
公众号
工具箱

专业

深耕医疗行业9年

精准

海量医疗行业人才

便捷

求职顾问一对一服务
登录/注册 密码登录
+86
获取验证码
我已阅读并同意《用户服务协议》